作者:wty 出處:批踢踢實業坊Gossiping

 

  今天在法院碰到家喻戶曉的大名人趙藤雄,就不知香臭地進去與聞訟事,觀摩上流社會怎麼料理自己的官司,順便開開眼界掙掙談資。

 


 

  法庭不大,約莫就一般家戶的客廳格局,三名法官高坐堂皇,座落在古裝劇中縣太爺的位置。正中央的稱審判長,左右各有一位輔佐性質的受命法官和一位監督性質的陪席法官。法官席前沿一張矮桌坐了腰桿筆挺的書記官,司掌開庭期間的筆錄打字,原本王朝馬漢肅立的公堂左右兩側則被訴訟兩造的席位取而代之,各有一張桌子和兩張椅子,方便檢察官和被告面面相覷、爭鋒相對。

 

  由於合宜住宅一案光被告就有四位,再加上林林總總的九位委任律師,被告席不堪負荷,所以其餘被告就禮讓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按理罪刑自當深重,目前也確實在羈押處境的葉世文一人坐享被告席,葉世文請了兩位律師在旁伺席,其他被告跟委任律師被法官攤派到旁聽席跟記者、法律系學生、看熱鬧的我族我類搶位置。

 

  旁聽席設在小客廳般法庭的最末端,用一片短欄杆稍加隔開,只有兩橫排,共十五席次,他們這樣一後移看熱鬧的人潮就折損一半。

 

  目光梭巡幾名被告的穿著外表,難以端詳出老闆教授等社會上乘人物的身價,當然葉世文尚是階下囚,自然沒法光鮮。可是魏春雄外型就像隨處可見的公園阿伯,不像來報到開庭,倒像是隨時準備從腰背後側挪出一副棋盤。蔡仁惠也差不多情形,渾身飄盪出窮途末路過後的道骨仙風。就高齡六十九歲的趙藤雄穿得稍加體面,頭尾一身西裝,仍是舊款式老布料,不知情的人還以為是哪個克勤克儉的中產上班族走錯辦公室,年紀一大把還戮力在江湖闖生活。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

北科大教授-蔡仁惠

【北科大教授-蔡仁惠】

 

  被告似乎也不是刻意充寒酸以開採鐵面判官穴居窖藏的同情心,有點本身生活風格就不重視花邊小事的況味。除了趙藤雄,其他被告外表都透著明顯的落寞近乎落魄的氣味,葉世文關押了好幾個月,在監所被獄卒小鬼們折騰的閻王官氣消磨殆盡不說,魏春雄也因此案從建築江湖金盆洗手,蔡仁惠也因此被北科大逼退,散發出的意氣均跟過去人前人後的盛況不可以道里計。看上去最稱頭的趙藤雄也是一臉嚴肅,神情凝重。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世文】

遠雄集團副總-魏春雄

【遠雄集團副總-魏春雄】

 

  審判長四十來歲,女性,帶著素邊眼鏡,短髮削瘦,姿色中人。受命法官跟陪席法官一男一女,相對年輕,大概三十歲左右的樣貌。可能因為是件大案,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蒞庭檢察官有兩位,比一般刑事案件添一位,均為女子,後來聽趙藤雄律師在攻防時的發言,其中有一位還是主任檢察官。檢察體系的組織架構對比私部門相對水平,檢察官上去就是主任檢察官,再往上升就是襄閱主任檢察官跟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只有一位,擔任檢察長的副手。以新北地檢署來說,檢察官115位,主任檢察官17位,接近1:10的比例,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人數一時查找不到,但想來只多不少。

 

  主任檢察官負責督導旗下股別的檢察官偵辦的案件,本著除惡務盡的精神,分配案件時檢察署的檢察長可以任意指派老經驗的檢察官偵辦大案,跟法院審判時講求獨立自主因此抽籤分案迥然相異。大凡像趙藤雄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檢察長都會特別慎重地指派箇中好手負責追訴。因此一進門跟檢察官打照面時我有點訝異,兩位蒞庭檢察官包括主檢看似都介於二十五到三十五歲之間,好年輕,不過上陣廝殺真的不含糊,跟被告聘請的幾名白髮蒼蒼的老資歷律師你劈我擋,絲毫不落下風。

 

  觀察律師的小細節,可以看出許多眉角。像這次開庭的四名被告,加起來請了九名律師。一名被告最多請三名律師,遠雄集團的趙藤雄請足額、魏春雄兩名,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兩名、白手套轉汙點證人的蔡仁惠一名。像這種各自聘各自的律師團隊,彼此沒有共用律師的交集,基本上意味著被告間有罪責分擔上的利害衝突,你推黑鍋我不背的。不過這也份屬常態,一般說來除非是核心關係圈,比如小家庭成員一起被告上法庭,才會動合請一位律師省律師費的念頭,不然很多共同被告起先是雇主雇員關係,亦或朋友交情,一旦訟事臨頭能卸則卸,差別至少好幾年牢獄之災,就算多年好友泰半也反目成仇,很難真的上下一心共禦外侮。

 

  雞蛋不能裝在同一個籃子,稻草也不能只抓一根。律師數量映射出被告財力的剪影。趙藤雄家業最雄厚,大手一揮,一把攔住了眼界可及的頭三根稻草;遠雄開發部副總魏春雄跟葉世文財力次之,各自委託兩位;至於轉汙點證人的蔡仁惠,原本是北科大設計學院院長,這種一般人眼中的上乘職業,跟上開幾位一比就顯得貧苦不堪,決定把錢花在刀口上,只願意購買一根稻草來救命。

 

  趙藤雄跟葉世文延聘的律師都大有來頭、牛氣赫赫,一般人打官司請不起這種level的。趙的律師葉建廷身高185,童顏白髮,生涯早期擔任過法官,司法訓練所34期結業(今年考進去的司法官好像是50幾期,一年出一期),真的論資排輩算起來,不要說兩位檢察官跟旁邊年紀較輕的兩位法官,就算是坐最中央位置的審判長,還要敬稱一聲大學長。葉世文的律師杜英達十年前也是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兩位都是非常熟稔法庭眉角的老薑級律師。至於其他的律師我想也是中有來頭,只是小弟非法律圈內人,只好眼拙一次了。

 

大戲開鑼:檢察官詢問汙點證人

 

  今日行程主要是傳喚A7合宜住宅弊案的汙點證人蔡仁惠作證,作證時蔡仁惠暫時從被告轉換成證人,證人必須面對法官,席位在法庭的正中央偏後,靠近旁聽席。法庭四面的被告席、法官席、檢察官席跟證人席都架設有液晶螢幕,確保各方勢力隨時糾正書記官有無錯打誤記的情事。

 

  一開庭首先核對被告與證人身分證件,證人再簽名發下不說假話,否則願意接受偽證罪制裁的毒誓,大戲開鑼。由於該名證人是檢察官申請傳喚,先粉墨登場的是檢察官對證人的「主詰問」,結束後再由另外三名被告及其委任律師施行「反詰問」。詢問完一輪後,檢察官再根據被告方與證人前一輪問答衍生出的新疑點續行「覆主詰問」,然後是被告方的「覆反詰問」,兩輪問完今天開庭就結束。辯論被告有沒有罪的言詞辯論庭,是在所有證人都傳訊過後才會舉行,今天就只傳訊證人而已。又因為蔡仁惠是重要證人,是第一個傳訊的證人,問下來會花費很多時間,因此其他證人的訊問另安排期日。通常檢察官跟律師準備的問題都事先擬好,所以第一輪詰問結束就會把大部分問題擊發,第二輪詰問的設計只是確保有補充的程序。

 

  法官是法庭的老大,負責審判的人,權力最重,有點像是會議主席,隨時可以打斷檢察官及律師的問話,針對有疑義的地方窮追猛打的追問證人。發生一個有趣的小插曲,因為蔡仁惠轉成汙點證人是在檢方同意使用證人保護法下才生效,相較一般法庭上跟檢察官立場相逆的被告,顯得異於常人的極度尊重檢察官。再加上蔡仁惠對於法庭流程似乎極度不熟悉,因此在第一次法官打斷檢察官問話補充追問時,蔡仁惠似乎有點錯愕,可能怕說錯話汙點證人的身分被取消,還神色凝重地先輕聲探詢檢察官:「我可以回答法官的問題嗎?」女檢座還愣了一下才點了個頭,整幅畫面洋溢著莫名的喜感。

 

  主詰問開頭藉由檢察官的細細詢問,總體讓汙點證人蔡仁惠作一番自我介紹,陳報本身的職業,與趙藤雄、魏春雄、葉世文何時認識?交情如何?葉世文是怎麼指派他去蓋橋牽線的?蔡仁惠大略自述小民舊業是北科大教授云云,最高官帽是設計學院院長,那時日子還風生水起、稱頭稱心,坐擁兩間研究室,一間在三樓自用,一間在八樓指導研究生用,目前已退休。跟趙藤雄魏春雄兩人認識八、九年,因為擔任遠雄多項建案如台北大學城等的公共藝術顧問,得以相識。在政府部門內無常業,但曾被禮聘為多筆都市計畫的審查委員,因此識得葉世文,葉世文是相對晚近才認識。當天是葉世文把小民召去辦公室,拜託說政府要推動合宜住宅案,林口A7案是首案,請我去遊說一些大的建設公司來投標,並點名趙藤雄的遠雄、尹衍樑的潤泰兩家公司,俾利案子推行順利,新聞版面浩蕩,當時完全沒有談到錢的事。

 

  因此小民上命下從,隔兩天就約遠雄開發部副總魏春雄在小民三樓辦公室見面商議,魏說要稟報董事長才能回覆,越二、三天,趙藤雄批示個準字,魏春雄再把這情況回報給小民,小民再上報給葉署長。後來開標簽約後,遠雄得標,葉署長就竊語小民:「遠雄順利得標了,應該要有所表示。」小民就把這句話原封不動轉達給魏春雄,魏問說:「 如何表示?」小民就回去再轉達給葉世文,葉說:「四百萬」,然後遠雄就透過小民轉交四百萬元給葉世文。

 

  大致脈絡是這樣,沒加油添醋太多。

 

  汙點證人自我介紹完接著就圖窮了。女檢察官單刀直入地提示一份蔡仁惠偵查時的筆錄資料,一字一句慢姍姍地問蔡仁惠:「你在偵查時表示,當初葉世文叫你去找遠雄來投標,可能有兩種意思,一種是單純請遠雄來投標,一種是幫助遠雄得標,你認為葉世文當下的意思是後者,這段話你現在怎麼解釋?」

 

  唉!說來汙點證人的行當也是兩面不討好的牛馬活,膽敢不把話說實說盡,拿不到檢察官手上的汙點入場券。反之把整個黑鍋子都掀扯一空,又等若不夠義氣的得罪被告席上一票老友。蔡仁惠早先貴為一所大專院校的學院大家長,平生從未閱歷過牢獄之災,當初只讓他見識幾天司法鐵窗的冰冷無情,就嚇得只想轉職成汙點證人脫身,一五一十的把真話全盤抖落給檢座知道。如今時空遞嬗,人早已從鐵籠裡掙脫出來數月,又大半個身子鑽進了汙點證人的金鐘罩,吸飽了底氣,就開始有些躁動,些許是回頭一想遠雄集團終究家大業豐,葉世文當年也位尊言響、叱吒風雲,不小心偵查時嘴巴溜過頭口吐真言沒法轉圜,但畢竟也不希望真的白刀子插到底傷人性命,將來跟這些曾經滄海的老戰友或許還留存一絲聚首的機緣。因此蔡仁惠在審判時說的比較模稜兩可:「因為時間隔很久,所以這些話現在要我評論沒辦法,但當初這麼說應該是照當時的印象講。」話中帶有稍加收斂鋒芒謙恭退讓的味兒,算是認了當時講的話,不翻供,但也不願意繼續在傷口上灑鹽。

 

  接著檢察官又追問了一個重要問題:「當遠雄得標簽約後,你幫葉世文去跟魏春雄請款四百萬時,魏春雄有問你為何要給錢嗎?」蔡仁惠的回答大致是:「沒有!就我的印象魏春雄不是會講這種話的人。」我個人臆測,檢察官問此問題目的是證明雙方有一個利益交換的默契、默會存在,用來間接佐證葉世文有暗中使力幫遠雄得標,而遠雄方面也知道這件事,才會問都不問就把四百萬鉅款灑了出去,因此在這個問題上蔡仁惠的回答是對遠雄不利的。

 

  事實上,法庭兩造的攻防核心是葉世文到底有無運作手頭權勢暗助遠雄得標。比方像吩咐評審委員給遠雄高分,或洩漏政府部門的非公開資料給遠雄,方便遠雄計畫書的撰寫。

 

  葉世文的律師團隊試圖證明葉世文根本沒暗中使力,遠雄其實是靠強大的設計圖征服評審委員的心,葉世文只是坐享其成,空言唬爛,偽稱自己出力甚多,跟遠雄冒功請賞,連矇帶騙的坑走了四百萬元的鉅款。

 

  前者的情況是『違背職務受賄罪』,後者的情況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光這一個違不違背的『不』字之差,刑度就大有差別。國家對公務員有很高的道德要求,因此同樣是拿回扣圖利廠商,在私部門可能只觸犯一般刑法的背信罪,三年以上的小罪,跟犯下一般強姦案件的刑度一樣。而對公務員則是用刑罰更重的特別法『貪汙治罪條例』來辦。不違背職務的受賄,最低的刑度是七年有期徒刑。違背職務的受賄則是十年起跳,最高可判到無期徒刑,因此中華民國公務員摸竊訛詐偷雞摸狗跟殺戮一條人命後果雷同。至於送錢的整體來講罪刑輕很多,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背職務行賄罪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有無公務員身分天差地別。無論如何,行賄者遠雄集團跟受賄者葉世文在『是否有違背職務』的待證事實暫時一鼻孔出氣,雙方的律師槍口一致對外,子彈先朝著檢察官掃,目的就是要證明葉世文什麼忙都沒幫,既無關說評委也沒洩漏標案內容給遠雄,協力朝著『不違背職務受(行)賄罪』方向答辯。

 

  至於到底是遠雄主動送錢還是葉世文主動索賄,相對『有無違背職務』的適用法條的動見觀瞻,都屬法官考量犯意後衡量刑度的自由心證,比較毫微枝末,因此攻防態勢是葉及趙的律師打算聯手擊斃檢察官這大敵,哥兒倆再鬩牆決定是誰主動誰被動給錢。

 

  這策略不像是雙方的律師冒著讓被告重新羈押的風險會商出來的方向,比較像是各自團隊作為專業法律顧問,審時度勢後的英雄所見略同,自然在法庭上匯流出共抗外侮的合縱態勢。

 

  蔡仁惠在主詰問還做了兩個攸關案情的回答,當檢察官詢問是否有幫葉世文轉交書面資料給魏春雄時,蔡仁惠的回應是:「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就算有我也不會打開來看。」

 

  以汙點證人的身份來講,算是非常避重就輕的回答,這題算是有大干係的要事,應該不至於不記得。一般說來要是沒有通常都會說沒有,因此有可能是有轉交資料,但是檢調沒有搜索扣押到資料,所以就採取對自己最安全的回答方式。

 

  另外一個重點中的重點則是蔡仁惠證述葉世文在投標前第一次指派他去遊說遠雄時,沒有提到錢的事。不只是沒提金額,連需要給錢這件事都沒提。汙點證人的這個回答對於葉世文和趙藤雄是非常有利的,由於證人證述並不存在一個口頭契約,使得遠雄集團針對林口A7案送出的四百萬元,不像是兩方事先說好回報葉世文放水護航的對價交換,比較像是遠雄春風得意後臨時起意包的大紅包,或是葉世文貪他人之功『唬』來的橫財。這兩個可能都間接證明葉世文『違背職務』去施壓評審委員或是洩漏機密的機率大減,適用的法條應該是罪刑相對較輕的『不違背職務受(行)賄罪』。這也為反詰問時,被告律師的質問題項埋下了伏筆。

 

辯護律師對汙點證人的反詰問

 

  檢察官花費四十分鐘對有汙點的證人進行主詰問,接下來輪到三名沒有汙點身分的被告進行反詰問。三名被告今天都恰巧不是愛說話的人,發言權通通讓渡給律師。因此負責挑大樑唱第一齣的是葉世文的委任律師杜英達。

 

  葉世文有兩位律師,但另一位律師相對年輕,因此在庭上跟證人互動的工作都交給杜英達統一主導,反詰問進行時最多就是在杜英達耳際竊語幾句作為補充。杜英達很聰明,吹響號角的第一砲就是針對蔡仁惠所說:「葉世文一開始叫我去找遠雄來投標有兩種意思,一種是單純請遠雄來投標以添點人氣,一種是幫助遠雄得標,我認為葉世文當下的意思是後者。」予以質疑。

 

  杜英達反詰問蔡仁惠說:「葉世文請你去找遠雄來投標時有明示要幫遠雄得標嗎?」想當然耳答案是「沒有」。杜英達再步步進逼:「那麼你有把自己解讀出的『幫助遠雄得標』這層意思跟葉世文討論確認嗎?」蔡仁惠的答案仍然是「沒有」。杜英達繼續不溫不火的追問:「那麼『幫助遠雄得標』這層解讀會不會是你個人主觀感受,而存在意思傳達上誤會的可能?」

 

  哇!真是長見識了!護航標案這種不能見光的事,僚屬怎麼可能不識相的質問長官你確切意思是何如?只能是一種在話語溝通上不挑破的彼此默會。可是反過來說,也沒法否證有可能只是蔡仁惠腦內小劇場太豐富,錯讀了葉世文的意思。聽完杜英達這段反詰,內心不由得浮起一股對於律師邏輯能力的孺慕之情。

 

  後來杜英達還有問一個問題,不過因為檢察官使用『異議』的程序,質疑這個問題超過主詰問範圍,因此就被法官裁定『異議成立』,示意證人不用回答這個問題。換句話說,詢問證人問題不能天馬行空,想問什麼就問什麼,必須跟雙方爭執的待證事實有關,才准給問。前提沒有建立的問題、重覆問題、或是誘導性問題都不能問。『前提沒有建立』的意思是不能直接問證人:「你轉交錢給某某時,當時他說了什麼話?」必須先問證人:「你有轉交錢給某某嗎?」證人回答:「有」,才可以繼續追問:「當時他說了什麼話?」

 

  如果證人的回答是:「沒有」,那麼「你轉交錢給某某時,他說了什麼話?」這個問題就是前提(轉交錢)沒有建立,對方陣營可以使用『異議』,這個問題會被法官裁定駁回。當然,如果對方陣營沒『異議』的話,法官一般也不會主動裁定這個問題不給問。由於這些條文規範實際運用上都存在模糊性,比方說「你喜不喜歡林志玲」跟「你愛不愛林志玲」到底算不算重覆性問題,就是公有公的理由,婆有婆的見解,也是法庭雙方鬥法鬥智的根源。一般情況是檢察官使用『異議』程序會比律師多很多,中華民國檢察官都是才幹跟精力的超人,還有奉獻國家的敬業精神,除了無論男女都要驗屍之外,每個禮拜都固定出一到兩次庭,一次出庭就處理好幾個案子,就算是年輕檢座出庭的經驗都累積很快,熟悉程序。另外就是律師基本上是代表犯罪嫌疑人,理不直氣勢本來就矮上一截,再加上檢察官畢竟代表公部門,正氣狂吞賊的威嚴也讓許多律師不敢造次。

 

  最近比較忙,全部成篇恐費時甚久,怕積稿生蠹,先行公示以饗各位板友。

 

《趙藤雄開庭實況(一)》20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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